常见问答
常见问答
答2. 就整个物业而言,若有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便符合申请资格,但在计算「抗疫辛劳津贴」和「抗疫清洁补贴」的名额和资助额时,只能以资助出售房屋部份含住宅用途的大厦幢数计算。
至于公共出租房屋的部分,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员会服务承办商聘用的合资格清洁及保安人员,可在「防疫抗疫基金」下的另一个资助计划获发津贴。详情请参考有关的新闻公报。
答3. (有关详情请见申请须知第31段部份。)
若物业有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便符合申请资格,但在计算「抗疫辛劳津贴」和「抗疫清洁补贴」的名额和资助额时,三层或以下(不计算天台)住宅或综合用途的独立屋/洋房会有特别安排:
每10间三层或以下(不计算天台)住宅用途的独立屋/洋房,会作为一幢合资格住宅大厦计算(即1-10间独立屋/洋房计作一幢合资格大厦,11-20间则为两幢,如此类推)。
每个合资格物业于整个「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资助期最多可获400,000元的「抗疫清洁补贴」。
答5. 一般而言,商场的不同楼层设有数间或以上主要作零售的商店。部分商场座落于商业大厦/住宅物业/综合(商住两用)大厦的基座,或为私人住宅物业内的独立建筑(见图示1)。
为免生疑问,商场不包括在综合用途(商住两用)大厦或商业大厦中的街铺、地铺和店铺。
在「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不被视作商场的例子有(见图示2):
图示1:一般的商场类型(图片只作参考用途)
独立建筑物:图示1a和1b
(图示1a)
(图示1b)
座落于商业大厦/住宅物业/综合(商住两用)大厦的基座:图示1c和1d
(图示1c)
(图示1d)
为私人住宅物业内的独立建筑:图示1e和1f
(图示1e)
(图示1f)
图示2:不被视作商场的例子(图片只作参考用途)
(图示2a)
地铺为商业大厦的一部分,而非商场。因此,地铺不会被视为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而整幢商业大厦连地铺会被视为一幢商业大厦,可申请工业大厦/商业大厦物业类别的资助。
(图示2b)
地铺为综合用途(商住两用)大厦的一部分,而非商场。因此,地铺不会被视为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整幢大厦则可申请私人住宅/综合用途(商住两用)物业类别的资助。
一般而言,商业大厦不能用作住宅用途;而综合用途(商住两用)大厦则含有一定比例的住宅单位。
答7. 一般而言,「街市建筑」为专作售卖干湿货的建筑物,有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组织提供管理服务,不包括地铺。可参考图示3和图示4。
在「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下,「街市建筑」可被视作商场,在计算资助款额/名额时,会被视为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
图示3:街市建筑(涵盖在「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图片只作参考用途)
例子中该建筑含有商场、街市建筑和住宅部份。在「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下,商场和街市建筑可分别被视作独立的商业大厦。因此,例子中的物业会被视为两幢独立的商业大厦和数幢独立的住宅大厦作计算,可分别申请「抗疫辛劳津贴」和「抗疫清洁补贴」。
图示4:街市地铺在「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下不被视作街市建筑
(图片只作参考用途)
符合资格。该酒店部分会被视为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而该大厦的其他住宅(或商住)部分会被视为另一幢「住宅/综合用途大厦」。
符合资格。
倘若该「服务式住宅」持有酒店牌照,会被视为酒店,可作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计算。
其他「服务式住宅」,倘若是一幢独立大厦(即整幢大厦均为「服务式住宅」),可被视为一幢独立的「住宅/综合用途大厦」计算;倘若该「服务式住宅」只是大厦的一部分,则只会被视作为处于的「住宅/综合用途大厦」的一部分,不能独立计算。
每间持有牌照的酒店/「酒店式服务式住宅」会视为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作计算。举例而言,若某幢商业大厦内有分别持有牌照的一间酒店、一间「酒店式服务式住宅」,以及其他办公室部分,该幢商业大厦会被视为三幢独立的「商业大厦」作计算。
因此,「抗疫辛劳津贴」的名额为300个 (三幢 x每幢100个),「抗疫清洁补贴」为24 000 (即8 000元 x三幢)。
供公众人士使用的「独立商业停车场建筑」,或附属于「商场」的停车场(不论是否独立建筑),均可当作一幢独立的「商业大厦」计算。
有关前线员工只要从事保安或与环境生有关工作,便是「前线物业管理员工」,有关的保安或环境生的工作,必须涉及大厦的公用地方。以屋苑的维修技工或园艺工人为例,如有关员工的日常工作范围涉及物业的环境生(例如确保渠道畅通,保持环境生),可被视为「前线物业管理员工」。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可能就有关员工的工作性质作查询。申请人必须提出有关证明,例如相关的工作纪录、雇佣合约及/或工作范畴的资料等。
可以。
就「抗疫辛劳津贴」而言,申请人(即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可根据物业的资助名额和实际情况为有关员工申请「抗疫辛劳津贴」。
申请人应以包容、公平为原则发放「抗疫辛劳津贴」。
一般而言,有关前线清洁/保安员工须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外判承办商)有雇佣关系才有资格领取「抗疫辛劳津贴」。
若有关员工为自雇人士,委托他/她就有关大厦的公用地方提供清洁/保安服务的业主组织应有相关证明,例如合约、付款收据等。申请人在申请后可能须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处理
可以。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已经在早前的计划递交申请,则无须就「优化计划」再次递交新申请。民政事务总署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直接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联络,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只需按指示递交回条及/或补充资料便可。有关详情亦可参见延伸计划资助。
可以。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已经在早前的计划递交申请,因此无须就「优化计划」再次递交新申请。民政事务总署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直接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联络,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只需按指示递交回条及/或补充资料便可。有关详情亦可参见延伸计划资助。
有关的物业管理部门,请参考「申请须知」第10至12段的关乎物业管理公司的申请方法。
物业管理公司掌握前线清洁和保安员工的相关资料。因此,为方便递交申请,尽快发放资助,如物业已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我们建议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公司紧密沟通,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申请。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按个别个案跟进,并和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联络,了解实际情况以审核申请。民政事务总署保留有关申请的最终决定权。
不需要。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已经在早前的计划递交申请,民政事务总署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直接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联络,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组织只需按指示递交回条及/或补充资料便可。
选择一
如屋苑/大厦各「部份」均由同一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一般而言会掌握前线清洁和保安员工的相关数据,建议申请由物业管理公司作出。
在此情况下,该屋苑/大厦的「抗疫辛劳津贴」名额,为屋苑/大厦各「部份」可获发的名额总和;
选择二
各业主立案法团可透过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共同推举其中一个业主立案法团为屋苑/大厦作出申请。
同样地,该屋苑/大厦的「抗疫辛劳津贴」名额,为屋苑/大厦各「部份」可获发的名额总和;或
选择三
屋苑/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立案法团亦可各自为其所属「部份」作出申请。
在此情况下,屋苑/大厦各「部份」的「抗疫辛劳津贴」名额独立计算。
在「物业管理业界抗疫支持优化计划」下,如申请人为业主组织,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附有业主组织印章或图章和负责人签署的文件(例如会议记录副本),以证明是次申请是获业主组织通过议决而作出的。若申请人为业主立案法团,一般而言,须证明申请已由管理委员会议决通过。
为方便业主立案法团作出申请和尽快发放资助,管理委员会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召开会议,而改以「书面议决」(例如由半数管理委员会委员以上签署支持申请)方式通过提出申请的决议,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就个案作考虑和跟进,以提高灵活性。
有关员工可于受聘月份获得资助。详见申请须知应用例子一。
情景一
如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聘请另一员工(新员工)代替离职员工,可为该新员工申请其受雇月份的「抗疫辛劳津贴」。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须于获发资助后的三个月内或9月15日前(以较早者为准)递交最终获发「抗疫辛劳津贴」的前线物业管理员工的数据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有关详情请见申请须知第38-40段。
情景二
若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没有聘请另一员工代替离职员工,而导致实际发放予前线物业管理员工的「抗疫辛劳津贴」金额比获批的「抗疫辛劳津贴」金额为少,申请人(即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须尽快根据民政事务总署及/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方法作出通知。民政事务总署及/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发出「缴付余款通知」,申请人须于「缴付余款通知」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将余款悉数退还。有关详情请见申请须知第38-40段。
申请人可按预计人手作出申请。
若申请后才增聘前线清洁/保安员工,而增聘后员工数依然不超过物业可获「抗疫辛劳津贴」总名额,申请人应尽快通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电话:3696 1156/3696 1166或电邮:aspm@pmsahk.org.hk),以便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按个别个案跟进。民政事务总署保留调整资助额度的最终决定权。
一般而言,每名前线物业管理员工只可获得一份每月1,000元的「抗疫辛劳津贴」。若有特殊情况,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视乎情况作个别考虑。
一般而言,每名前线物业管理员工只可获得一份每月1,000元的「抗疫辛劳津贴」。若有特殊情况,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视乎情况作个别考虑。
为加快审批进度,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与有关员工协调,让员工选择只在其中一个物业的申请表上作申请。
没有。申请人可按实际前线人手配置申请。
不可以。「抗疫清洁补贴」须用于补贴加强大厦及/或商场的清洁工作的支出(例如购买清洁物品和防护装备),以惠及物业的业主、租户和服务使用者。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向申请人一次过发放「抗疫辛劳津贴」和「抗疫清洁补贴」。如有关物业于2至5月已获发放资助,我们会一次过发放余下6至8月的「抗疫辛劳津贴」和「抗疫清洁补贴」。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将有关资助发放予申请人(即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申请人可按其认为最合适的方法发放予有关员工(例如可透过清洁或保安承办商发放予前线物业管理员工,但必须确保前线物业管理员工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定的表格签收)。
不可以。就「抗疫辛劳津贴」而言,每名计入名额的前线物业管理员工获发的款额须为每月1,000元。如有关资助名额未能全数涵盖所有前线物业管理员工,我们鼓励有关申请人(即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支付余下员工的「抗疫辛劳津贴」。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将有关获审批资助的物业的申请资料,包括物业名称、物业地址、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组织的名称等,在计划专题网页上公布,并不时更新,让公众查阅。
有关津贴不属于强积金的「有关入息」,不须用作计算强积金供款。
不可以。申请人须确保「抗疫辛劳津贴」不会以任何形式扣减前线物业管理员工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及/或雇佣合约在受资助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福利,并作出有关声明。
根据《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领取「抗疫辛劳津贴」和「抗疫清洁补贴」的合资格人士可获豁免就津贴缴付薪俸税和利得税。详情如下︰
薪俸税
员工在报税表无需填报相关获豁免征税的款项。雇主如在此前递交的雇主报税表填报相关款项为雇员入息,须为相关雇员提交修订的雇主报税表格。
利得税
获发「抗疫清洁补贴」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在制定利得税计算表(以计算其业务的应评税利润)时,可剔除相关获豁免征税的款项。如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组织已递交报税表,而其填报的应评税利润包括了相关款项,则可以书面通知税务局以修改相关数据。